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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及资本税
印花税
任何公司或人士转让香港公司股份(不论私人或公开上市公司)必须缴纳印花税。股票交易的印花税税率为0.2%,交易买卖双方各占一半。印花税以实际售价或公平市价二者较高者,作为计算的基准。
在评估公平市价时, 印花税署通常会采用公司已审核的财务报表上的净资产值。在某些情况之下,印花税署有权上调财务报表上土地及物业的价值,作为计算印花税之用。此外,在满足某些条件(如:买卖双方各自超过90%的股份权益均属于另一方或同一第三方拥有)的情况之下,集团之间转让的股票、不动产可获印花税宽免。
由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起,凡转让位于香港的不动产的款项超逾港币$21,739,120,有关公司或人士需要按最高印花税税率4.25% 纳税。
关于香港的不动产租赁,印花税的计算是按其不同年期征收。目前,适用税率介乎租期内须缴租金总额的0.25%(不超过一年的租赁期)至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三年以上租赁期)。
凡书立单位信托基金、不记名转让票据等有关的转让文件,均须缴纳印花税。
额外印花税
由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日起,除非有关交易获豁免,或「额外印花税」不适用于有关的交易,任何以个人或公司(不论在何地注册)名义,在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以后取得住宅物业,并在取得后24个月内(物业是在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之后至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前取得)或36个月内(物业是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或之后取得)将其转售,均须缴交「额外印花税」。
「额外印花税」是根据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按卖方或转让方转售或转让前持有物业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税率计算:
持有期 |
在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之后至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前取得物业 |
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或之后取得物业 |
6个月或以内 |
15% |
20% |
超过6个月但在12个月或以内 |
10% |
15% |
超过12个月但在24个月或以内 |
5% |
10% |
超过24个月但在36个月或以内 |
- |
10% |
买家印花税
除非获豁免,「买家印花税」适用于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或以后就住宅物业所签立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买方或承让人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即该人为物业的名义及实益拥有人)则除外。
「买家印花税」是按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以15%的税率计算。
从价印花税(又称「双重印花税」)
任何以个人或公司名义,在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后取得的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须以较高的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除非该物业为住宅物业,而买方或承让方为代表自己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任何住宅物业(或獲得其它豁免)。
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从价印花税」的第1标准税率分为第1部及第2部税率。第1标准第1部税率适用于住宅物业而第1标准第2部税率适用于非住宅物业及某些在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后但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前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第1标准第2部税率相当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前适用的「从价印花税」的第1标准税率。
第1标准第1部税率(适用于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或之后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税率划一为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15%
下列为第1标准第2部税率(适用于在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后但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五日前就取得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及在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或之后就取得非住宅物业所签立的文书):
物业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 |
第1标准税率(第2部) |
2,000,000元或以内 |
1.50% |
2,000,001元至2,176,470元 |
30,000元+超出2,000,000元的款额的20% |
2,176,471元至3,000,000元 |
3.00% |
3,000,001元至3,290,330元 |
90,000元+超出3,000,000元的款额的20% |
3,290,331元至4,000,000元 |
4.50% |
4,000,001元至4,428,580元 |
180,000元+超出4,000,000元的款额的20% |
4,428,581元至6,000,000元 |
6.00% |
6,000,001元至6,720,000元 |
360,000元+超出6,000,000元的款额的20% |
6,720,001元至20,000,000元 |
7.50% |
20,000,001元至21,739,130元 |
1,500,000元+超出20,000,000元的款额的20% |
21,739,131元或以上 |
8.50% |
资本税
二零一二年六月一日起已无须缴付资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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